草嶺古道是先民開闢淡蘭古道的其中一段,目前最為人知的是從新北市貢寮區遠望坑到宜蘭縣頭城鎮大里之間的山區路徑,
全長八點五公里,路途經過新北市及宜蘭縣交界的草嶺,沿路經過兩個重要石碑,而讓這條「草嶺古道」聲名遠播。 
草嶺古道的鋪設,以南方築路技術為底,歷經日人拓寬、光復後各單位的重視,古道成為一條受民眾喜愛的健行步道。 
草嶺古道由遠望坑行至大里遊客中心,主要以青石鋪路。
古道最高點,可遠望福隆海水浴場及貢寮卯澳等,此處風雲多變,數分鐘之內就能看到不同景緻,讓人讚嘆不已。  




 

 草嶺古道是先民開闢淡水廳到噶瑪蘭廳之間的淡蘭古道中之一段

為介於新北市貢寮鄉遠望坑到宜蘭縣頭城鎮大里之間的山區路徑

全長8.5公里經過新北市及宜蘭縣兩縣分界山的「草嶺」

故稱之為「草嶺古道」 





   古道的鋪設以我國南方丘陵山路的築路技術

採用當地最常見的砂巖作為材料,石磴如梯

後來歷經日人的拓寬

頭城鎮公所的開路以及東北角管理處重新以砌石鋪設

而成為一條古意盎然、兼具知性與感性的健行步道   







 古道沿途可見夾道的常綠闊葉樹林和人工栽培的針葉樹

以及最具亞熱帶雨林特色的筆筒樹

沿著緩坡上升一路經過古樸的跌死馬橋、仙跡巖

清代總兵劉明燈所題刻的「雄鎮蠻煙」摩碣以及「虎字碑」 




 距離峰頂的觀景亭就不遠了登至最頂時

路旁可見一間石材建造的福德祠,形式古樸

祠裡同時供奉著土地公與土地婆

祠前立有北宜兩縣的界碑 




 古道沿途設有三座涼亭、解說牌

林務局護管所服務區及公廁等設施

全部的腳程大約需3-4個小時 








 

特別提醒:因花期、夕陽、觀星等...為天候自然現象因素,人為無法完全掌握當天狀況。
如遇天候因素(下雨、氣溫..)其花海開花狀況或花期,還是會依原行程前往景點純欣賞其他景觀,請見諒。
 
行程內容
第1天 台北車站出發/濱海風光/遠望坑/跌死馬橋/仙人足印/雄鎮蠻煙/虎字碑/魷魚公/土匪路/旅人休息站/大里天公廟/大里遊客中心/享用美味的福隆便當/濱海公路/龍潭湖風景區/晚餐/滿滿收獲快樂賦歸
  ★請帶護膝登山杖雨具防曬用品
餐  食 ●早餐/敬請自理●午餐/福隆便當 ●晚餐/美味合菜
費  用 1700元/人
費  用
包  含
1. 行程所列之交通、餐飲、景點門票及當地導覽人員等所有費用。
2. 全程投保200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3. 司機、導遊之住宿及全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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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價格如有調整,恕不另行通知,以綠生活網站公告為依據  ※
注  意 1. 本行程因路況有可能做適度調整,請依【行前通知】為準。
2. 本行程需滿8人以上方可成行。(出發前四天客服人員會告知確認是否成團),未滿人以上無法成團者,可以轉團或退費或安排精緻小團方式出發。
3. 行程將於【出發日前二天】另行以E-mail與手機簡訊同步發送行前通知相關注意事項。
4. 本次活動採報到完畢以戶為單位【按報到後統一抽籤】~ 依籤號依序選擇入座,請務必準時報到。
5. 住宿飯店以二人或四人為原則,飯店如無三人房型改以雙人房加床或四人房替代三人房用,住單人房需補房差。
6. 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參加證( 行前通知)以便核對身份,逾時不到者,視同放棄恕無法退費。
7.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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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案行程,佔車位、床位、餐位之孩童~ 過年期間一律與大人同價 。
10.本商品嬰兒定義依出發當日實際年齡為基準:0~3歲以下(不含3足歲),不含車位、床位、餐位及其他活動費用,僅含保險及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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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為落實環境保護,愛護地球~請自備個人盥洗用品(牙膏,牙刷,毛巾,沐浴用品等)鼓勵攜帶並使用個人環保碗筷及保溫瓶,大家一起來支持並力行環保節能運動!
13.山區氣候溫差較大,敬請自備禦寒衣物及雨具,並請隨時注意氣象報告。
14 活動將依當天天候狀況或特殊因素作順序或部分更動調整。
15.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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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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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消規定: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詳細取消規定請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旅行業提共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30。
五、旅遊開始前第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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